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王盈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僑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國 、 郭秀麗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