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巧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巧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巧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27、3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2年4月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巧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
4年6月27日入監,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27、3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2年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並於108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7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2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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