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修凱 即 李桓德 之繼承人
李元庭 即李桓德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355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