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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