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文選任辯護人陳建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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