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條所
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月9日對被告乙○○○○○○起訴請求
清償借款,惟被告乙○○○○○○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7
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除戶資
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
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之19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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