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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