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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