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6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乙○○(Z000000000)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死亡,請
原告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6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乙○○(Z000000000)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死亡,請
原告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