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