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