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所犯案情坦承不諱,且後悔不已,每每念及家中一切憂心不已,因父親早年逝世,剩年邁體弱的母親,如今安排等待住院開刀中,無人照顧,因聲請人之弟現正當兵服役中,盼請法律之外,不外乎情、理、法之層面,准聲請人具保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如蒙請准,聲請人定隨傳隨到,絕不自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檢察官傳、拘未到,經通緝後才緝獲,顯有逃亡之事實,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月16日訊問完畢後,裁定予以羈押,此有該日訊問筆錄、本院押票回證在卷可按。聲請人固以前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名,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且聲請人前經檢察官傳、拘未到,經通緝後始為警緝獲,顯有逃亡之事實,其羈押之原因自仍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羈押後,於其學業、事業、家庭等各層面必受影響,此為遭羈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必然面對之問題,是聲請人所執上開母病等事由,尚非應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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