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蔡洲派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鄧秋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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