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請人 傅兆川
虞孝成 張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道一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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