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債權人 蔡英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登記資料。
㈡釋明債務人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釋明原鑑定費用為若干?若依債權人所述留存公會比例為
百分之三十,則債權人可請求之報酬為若干?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