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四六九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淑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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