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聲請人 黃劉月桂 (即 黃雲祥 之繼承人)
黃文佳 (即黃雲祥之繼承人) 黃文昌 (即黃雲祥之繼承人) 黃敏珍 (即黃雲祥之繼承人) 黃窕珍 (即黃雲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尚青 (原名 劉憲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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