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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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聲請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執行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謂:伊無收入、存款,且無可自由處分之財產,無資力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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