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榮隆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被告酒後駕車之時間,應更正為101年11月
「15」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日)。㈡證據部分:現場照片應為22「張」(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2「章」)。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並參酌被告酒後高速駕車以致肇事後汽車翻覆乙節,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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