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佩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3號、101年度偵字第8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佩君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九百元之代價,販賣仿冒GUCCI側背包予他人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一個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在網路上販賣扣案仿冒GUCCI側背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仿冒GUCCI側背包一個,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