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雅芳 住高雄市○○區○○里○○路○段○○○
巷○○號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正本。
(二)聲請人稱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前置協商機制達成還款協議,請釋明債務人是否仍依前置協商機制所達成之還款條件繼續繳款中?亦或聲請人已毀諾?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7328號執行命令,為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聲請人又於聲請狀上陳稱遭富全資產公司強制扣薪,請釋明遭富全資產公司聲請法院強制扣薪之繫屬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函文(包括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郭文福 之扶養費用?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郭文福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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