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 林阿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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