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楊鈞翰
楊卉暄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永鴻 原告 洪陳守貞 被告 周永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6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