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坤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坤德業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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