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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