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審判法官欄中之法官「魏式壁」部分更正為「魏式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審判法官欄中之法官原為「魏式璧」,因正本誤繕為「魏式壁」而有不符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