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忠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0616、
  3158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