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陳洪蓮葉
郭秋戀 陳純嫻 張義棟 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 被告 賴萬壽
郭林阿月 郭有道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