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52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17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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