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 珈慧 債務人 林登峯 債務人 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林珈慧 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登峯、 蔡惠琴 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177,60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珈慧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第8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6,57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登峯、蔡惠琴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利息: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登峯、林│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66%│││166574│珈慧、蔡惠│月1日起│││││元│琴││││└──┴───┴─────┴──────┴──────┴───────┘違約金: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登峯、林│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574│珈慧、蔡惠│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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