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天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80、3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賜犯附表一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二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天賜因犯如附表一所示2罪、附表二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本院民國100年度易字第55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10、411、412號)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拘役、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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