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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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曾 柏鏹 法定代理人 曾成發 債務人曾成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曾柏鏹 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邀同債務人曾成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乙紙,迄今結欠本金計27,87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柏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人曾成發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02號利息: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成發、曾│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2.75%│││27872│柏鏹│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成發、曾│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72│柏鏹│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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