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峻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峻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其持有未經許可之管制刀械手指虎1只,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且前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文。足認手指虎確屬違禁物乙節。
三、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對其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紙在卷可考。又扣案手指虎1只,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245次鑑驗會議鑑驗結果,認符合管制刀械圖與說明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5月24日北市警保字第09932597100號函在卷可憑。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當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