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9號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原名 張美娟 .
蔡恩惠 鄭採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春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1年12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13481106號函廢止,請提出債權人公司:
㈠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㈡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㈢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查明債權人公司所提支付
命令聲請狀上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全體董事,並請提出全體董事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文件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買賣房地之價金,有無約定以產權過戶日為清償日?或有其他清償日之約定?(如有約定清償日,請查明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是否應更正為雙方所約定之清償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查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應更正為支付命令繕本送達債務人之翌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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