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楊秀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楊秀治於民國(下同)92年5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169,885元;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8,051元;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69,88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98年9月2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