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96年6月14日│96年6月12日│96年8月1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2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96年度毒偵字191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1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96年度訴字第143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30│96.11.09│97.1.11│├─┼─────┼───────────┼───────────┼───────────┤│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1號│96年度訴字第1046號│96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確定日期│96.10.01│96.12.03│97.2.1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254號(│97年度執更字第254號(│97年度執字第831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3141號)│署97年度執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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