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中簡上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