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及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下同)1,668,068元(即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01平方公尺×590/11000,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2,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扣除前原告已繳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1,6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