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莫家駿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莫家駿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