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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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佳玲 右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捌佰參拾參萬伍仟零柒拾柒元,折合銀元肆仟玖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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