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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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三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志 、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零肆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整)。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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