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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