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計貳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計二.四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五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