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惠貞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四五號、九十年執字第四一三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惠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黃惠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回證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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