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家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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