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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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一月,緩刑四年,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更犯偽造貨幣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上訴駁回,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