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電遊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偽造有價証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二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戶籍資料、拘提報告書等可憑。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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