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全佑土木包 工業
法定代理人  彭晁偵
被   告 騰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
○段○○號1樓,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
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
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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