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505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50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2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零陸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太陽住商大
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規約第18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太陽住商大廈臺北市○○○路○段○○號2樓
之41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積欠民國91年1月至97年12月管理
費新臺幣(下同)11,606元及修繕費148,800元,共計160,4
06元,經社區管委會多次催繳及寄發存證信函仍未給付欠繳
費用,為此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太陽住商大廈—商場管理、修繕費,欠繳金額
計算明細表、臺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太陽住商大廈管
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規約、報價單、工程估價單、太陽住商
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太陽住商第七屆第二次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太陽住商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會議記錄及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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