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朱有亮
朱玉雲 朱家妮 朱金守 朱美玉 朱秋玉 被告 林志明 上列被告林志明因100年度交易字第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